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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翼城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11-27
文     号: 翼政办发〔2024〕55号 发布日期: 2024-11-27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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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翼城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翼城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翼城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长久发挥效益,根据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的通知》(晋水农水〔2022〕46号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通知》(晋农办建发〔2020〕256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各级政府投资补助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工程完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受益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其产权归属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产权所有人要落实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建立管护制度,订立管护合同,提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工程长期正常运转。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渠道、引水工程、节水工程、小型泵站、机井、管灌、喷灌、微灌等)的运行、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岁修清淤、维护管理。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逐级建立工程管理组织和管护队伍,县农业农村局对后期管护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属乡镇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由受益农户、村组集体或联户组建用水户协会,对受益范围内的工程进行日常管护。原则上各村可根据面积划片,每十户或每五十亩地选一名代表,组建用水户协会,负责本村包括和供水单位联系引水、配水、巡渠、收费、渠(管)道管护等用水工作。管护人员数量根据工程布局,工作量大小,在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运行使用年限内完好无损的前提下进行配备。管护时限从工程移交完毕开始计算。

第五条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用水户协会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将田间地头渠(管) 道分配到农户管理,实行全民参与,全民管理。无法分配到户的公共渠道,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用水户协会指定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的人员进行管理,所有工程发现损毁,责任人要及时修复,保证工程正常运行。

第六条   移交后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都要实行公开承包管护,其中水井、小泵站等水源工程必须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实行公开招标承包,并将结果在本村醒目位置公示。所有人与管护人签订承包合同,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明确责、权、利。合同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一般3~5年为一个承包期。

第七条   县、乡镇、村各级管理机构都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用水户情况、工程设施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八条  县、乡镇、村各级管理机构都要加强工程管护宣传工作,增强群管、群护意识,实行“专管”与“群管”有机结合。深入宣传用水户协会组建的作用、意义,充分调动村民主动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章  管护人员的选聘与管理


第九条   管护人员由本人申请或群众推荐,用水户协会通过民主选举或竞标产生,报村委会初审、乡镇政府审定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同时要尽量保持管护队伍的基本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管护人员。

第十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政治素质高,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遵纪守法,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学历,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一律实行聘任承包制,由乡镇人民政府、 村(组)与之签订聘任承包合同。凡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村(组)提出解聘申请,并报县农业农村局批准,终止其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的工作,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强对各类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组)要根据当地实际经济状况,采取多种形式,给予管护人员合理报酬。


第四章    管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维修所需资金,本着“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政府适当补助” 的原则,用水户协会根据管护工作实际,征求用水户意见后,通过自行收费、群众集资或工程承包租赁、县乡镇村三级适当补贴等多种形式筹集。

第十六条  在国家核定供水价格的基础上、经村民代表或用水户协会讨论同意,确定村级管护费用,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组)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每年可根据管护工作量给予管护机构适当补贴,县农业农村局对管护工作年度验收合格者,以移交渠(管)道工程长度、建筑物件数为基数、以管护质量为依据,以奖代补,奖励补助给工程管护机构。

第十八条   用水户协会实行独立核算,用水户协会向农户收取的管护费(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用水户协会内部民主商定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乡镇、村用水户协会要建立工程管护资金专 账,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把有限的资金合理利用在工程设施的管护上。充分发挥管护资金的作用,不得巧立名目,挤占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县农业农村局对工程乡镇人民政府、村(组)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每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维修补助资金申报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以行政村为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本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个人或组织管护的工程名称、数量、受益户数或人口、受益面积及申请补助金额。每年3月底前以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每年4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报县政府批准后,以核实数及时拨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维修补助资金。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岁修清淤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补助资金可按季度申报。


第五章  监督、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在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分别给予奖励,同时对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管理机构对工程管护情况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程管护中出现的问题。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对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每年入冬前组织乡镇、村级管护人员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三条   每年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县农业农村局要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巡查;对不负责任、致使工程损坏严重,影响正常运行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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